提问

男子持刀抢走价值143.2元蘑菇,构成什么犯罪

大律师网 2025-12-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12月,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审理的一起持刀抢劫蘑菇案引发社会热议:一名男子持刀抢走价值143.2元的蘑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判决结果看似与公众对“数额较小”的认知存在冲突,实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立法逻辑。

【案件回顾】

  12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抢劫案。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

  判决书信息显示,2025年8月5日13时许,陶某与其女儿金某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某嘎查附近草场采蘑菇时,胡某骑摩托车停在陶某一旁,将陶某、金某采摘的蘑菇抢走,在陶某制止时,胡某与其撕扯,胡某持刀威胁陶某与金某,将陶某与金某采的1.79千克白花脸蘑菇抢走。经认定,胡某抢劫的白花脸蘑菇价值人民币143.20元。

  当天下午17点过,胡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次日,侦查机关扣押胡某持有的蓝色折叠刀一把、1.79千克白花脸蘑菇、1.99千克紫花脸蘑菇、橙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之后,侦查机关向陶某发还上述蘑菇。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对其从重处罚。胡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胡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该男子被判犯抢劫罪,获刑三年。

一、法律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双重侵害”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含四个维度:

  (一)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胡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主体资格。

  (二)主观要件强调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胡某持刀威胁并抢夺蘑菇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三)客观要件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胡某在实施抢劫时,不仅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威胁),还通过撕扯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对方交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暴力”包括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打击或强制,足以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胁迫”则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胡某的持刀行为完全符合“以暴力相胁迫”的构成要件,即使蘑菇价值较低,其手段的暴力性与强制性已达到抢劫罪的客观标准。

  (四)客体要件体现抢劫罪的“双重侵害”特性。该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更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胡某的持刀威胁行为,不仅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更对其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符合抢劫罪对客体要件的双重保护要求。

二、司法实践逻辑:数额并非唯一量刑依据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制具有特殊性。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的财产犯罪不同,抢劫罪的成立不依赖财物价值,而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暴力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立法逻辑源于抢劫罪对人身权利的直接侵害——即使抢劫财物价值微小,但持刀威胁、暴力压制等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在量刑层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抢劫罪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胡某虽抢劫数额较小,但存在多项从重处罚情节:其一,其持刀行为符合“持凶器抢劫”的加重情节,即使未实际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仅展示凶器即构成对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其二,胡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其三,其在抢劫过程中与被害人撕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危害性。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认定其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最终在基准刑范围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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