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员工股东离职时,其股东身份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但具体处置方式需遵循入股时签订的协议条款。
多数公司会在《股权激励协议》或《员工持股协议》中约定"人走股留"条款,即员工离职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特定主体(如公司、大股东或其他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明确,公司可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转让进行合理限制。
离职员工能否保留股权,首先取决于入股协议的约定。
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离职员工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或依法转让股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股权关系与劳动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不得以离职为由强制剥夺股东资格,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条款合法有效。
在私营企业中,股东原则上不能随意"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意味着股东不能单方面要求公司退还股本,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也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即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实践中,私营企业股东想退出投资,主要有三种合法途径:
一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是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回购请求权;
三是通过公司减资程序退出,但这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员工股东而言,若入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离职触发回购条款,且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价格显失公平),则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公司或指定方回购股权。
任何退股安排都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东的本金返还请求权劣后于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这意味着股东只能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才能就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实践中往往难以收回全部本金。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原则决定了股东需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通过持股平台或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员工,《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处置也需在清偿债务后进行。
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即使公司倒闭,股东仍须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股东在公司倒闭时能否收回本金,根本上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不应抱有保本预期,这是股权投资的基本风险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