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为核心,结合司法解释细化规则,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1.人格权侵害是核心适用情形。法律明确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
当这些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例如,因交通事故致残导致长期精神障碍,或因诽谤导致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均可能构成赔偿依据。
2.身份权侵害同样纳入保护范围。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的,监护人可请求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
3.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特殊情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此规定旨在维护死者尊严,同时抚慰近亲属的精神创伤。
4.特定物损害需满足双重条件:一是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如祖传遗物、结婚戒指;二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法律同时明确排除两类情形: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受损为由请求赔偿;二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受害人仅能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已明确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并列,确立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救济制度。
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类情形:一是侵害人身自由权,如错误羁押导致精神痛苦;二是侵害健康权,如错误治疗造成严重精神障碍;三是侵害生命权,如错误执行死刑导致近亲属精神崩溃。
赔偿义务机关需同时满足侵权行为存在与严重后果发生两个条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包括:受害人被羁押超六个月、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精神残疾、名誉遭受严重损害等。
赔偿标准采取比例限制+个案酌定模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或生命健康赔偿金的50%,但特别严重时可突破上限。
具体数额需综合侵权手段、社会影响、受害人家庭状况等因素确定,确保救济效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