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公民变更姓名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6年现行政策下,法律并未对公民一生中更改姓名的次数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基于管理需要审慎处理频繁改名申请。
公安部《关于规范姓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对于无正当理由频繁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受理。
办理姓名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变更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变更理由必须正当合理,如原名用字不雅、重名过多、宗教原因等,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纯因个人喜好改名可能面临更严格审查。
对于未成年人改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变更姓名后,公民还需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信息更新,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姓名变更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强调,户籍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办理",即必须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26年部分省市已开通"跨省通办"试点,但姓名变更业务仍以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为主流模式。
办理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受理审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如需)、制作新户口页、换领身份证等环节,整个流程约需15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将作为"曾用名"记入户籍档案,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增加曾用名问题的批复》,可在身份证上添加曾用名备注。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变更姓名应当及时告知征信机构,确保信用记录衔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指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特殊群体如公务员、执业律师等变更姓名,还需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避免对职业活动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