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其赔偿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但未包含律师费。因此,在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内容。
当事人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自行选择的诉讼成本。即使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通常也不会判决其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这一原则体现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规则,旨在防止诉讼成本转嫁导致滥诉。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费由各自当事人负担。即便一方伤情严重、对方全责,只要未满足法定例外条件,法院不会突破民法典的赔偿项目限制,将律师费纳入判项。这是对法律明确性与可预期性的维护。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赔付,律师费不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内。因此,即使通过保险公司处理赔偿,也无法要求其支付己方律师费用。
尽管一般原则是律师费自理,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过错方可被判决承担对方合理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此处“等合理费用”在司法解释中可包括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亦指出,在人身侵权致死案件中,近亲属为处理赔偿事宜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视为“其他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但该规则仅适用于致人死亡的情形,不适用于普通伤残或财产损失案件。
如果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败诉方或责任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此类约定可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在极少数涉及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或明显拖延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形下,法院可能依据诚信原则,判令过错方承担对方因应对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但这属于程序性制裁措施,适用标准极为严格,需充分举证。
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律师费由国家承担,不向过错方追偿。这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范畴,与民事赔偿无关。当事人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以减轻经济负担。
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属于例外而非原则。只有在致人死亡、存在有效约定或存在程序滥用等特殊情形下,法院才可能支持该项请求。普通交通事故索赔中,不应将律师费作为常规赔偿诉求提出。
当事人如希望对方承担律师费,应在协商阶段争取书面约定,或在诉讼中重点论证案件符合法定例外条件。否则,应做好自行承担律师费用的准备,避免因预期偏差影响维权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