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中已无单独的“侮辱妇女罪”,该行为被整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前提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且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如行为人未使用强制手段,则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强制”,是指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威胁、恐吓、利用职权压制、灌酒致昏等手段。如果仅是言语冒犯、轻微调戏而未伴随强制性行为,通常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
侮辱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性意味或贬损人格尊严的性质,如强迫脱衣、暴露身体、进行羞辱性动作等。单纯的情绪发泄或普通辱骂,即使针对女性,也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时,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强制手段及行为的侮辱性特征。
如行为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下儿童,无论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均按猥亵儿童罪处理,适用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年龄界限是区分罪名的重要标准,也是立案审查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将根据行为手段、持续时间、造成的身心伤害、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刑期。如存在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共场所当众”指在车站、广场、学校、商场等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看到或感知到的场所实施犯罪,即使实际无人围观,只要具备被公众察觉的可能性,即可认定。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故法定刑显著提高。
“其他恶劣情节”包括多次实施、针对多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利用特殊身份(如教师、监护人)实施侵害等情形。这些因素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本罪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是否谅解为必要条件。但被害人的态度、是否达成赔偿协议等,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虑。不过,即使取得谅解,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仅可能影响刑罚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