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只宠物被另一只宠物咬伤,造成财产性损害时,法律上视为饲养动物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其所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处的“他人损害”包括对他人合法财产的损害,而宠物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其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救治费用属于可索赔范围。赔偿项目通常限于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医疗支出,如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护理费等,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
如果被咬宠物存在挑衅、主动攻击等行为,且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则咬人宠物的饲养人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不能仅凭主观推测。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以正规宠物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和病历为依据。如双方对治疗必要性或费用合理性存在争议,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或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宠物被其他宠物咬伤后,一般不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因为此类事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损害纠纷,不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单纯的宠物互咬,如未伴随饲养人之间的冲突、威胁、殴打或故意纵犬伤人等情形,不构成治安案件。
即使饲养人未牵绳或违反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对其作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与宠物之间的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也不能直接解决财产损失问题。
受害人应首先尝试与对方饲养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一方饲养的是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即便被咬宠物存在过错,饲养人仍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得免责。这种情形下,虽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但赔偿仍需通过民事途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