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经依法登记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其存续期间不受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未规定公司必须在若干年后自动注销。
公司注销并非自动发生,而是以股东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法院判决解散等情形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法定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等。
如果公司长期不经营但未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将其吊销营业执照。该条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仍需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只有完成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正式终止。因此,公司不会因单纯“时间久”而自动注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终结其法律主体地位。
只要公司未完成注销登记,即处于法律上的存续状态,就必须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即使公司无实际经营、无收入、无业务发生,也须按期进行“零申报”。零申报是指在申报期内所有税种应纳税额为零,但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将构成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
税务机关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的企业,可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一旦列入非正常户,公司将无法申领发票、办理税务变更、开具完税证明等事项。长期处于非正常状态,税务机关可依法启动清税程序,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可能导致强制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该义务不因企业是否盈利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