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也包括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守约方首先可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请求适用于合同仍具备履行条件且守约方希望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该请求,除非履行已客观不能或强制履行显失公平。
如果守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指合同正常履行后本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如涉及人身专属性服务或合作信任基础已丧失的协议,法院可能不支持强制履行,而倾向于以金钱赔偿替代。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可直接依约主张,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可依申请予以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用词准确性
签订合同:
“签订”是标准法律术语,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协议内容并签署的行为。其中,“签”指签署,“订”指订立、约定,强调通过协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期限等条款。
签定合同:
“签定”并非标准法律用语,可能因笔误或混淆产生。其中,“定”通常指确定、固定,但“签定”组合后语义模糊,易引发歧义(如“确定签署”或“签署后固定”),不符合法律文本的严谨性要求。
2.法律效力
签订合同:
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签订”是法律认可的合同成立要件。
签定合同:
因非标准用语,可能被质疑合同效力。若合同文本中使用“签定”,对方可能主张用词不规范导致协议未成立,尤其在争议中可能成为抗辩理由。
3.使用习惯与权威性
签订合同:
是法律文件、官方文件及正式场合的规范用法。
签定合同:
多见于非正式场合或口语化表达,可能因输入错误或对法律术语不熟悉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