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条款未设置任何时间豁免条件。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仅包括: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明知饮酒仍驾驶、客观上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饮酒发生在何时,不影响犯罪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醉驾的唯一标准。隔夜饮酒后驾驶,如血检值达标,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人误以为“睡了一觉”就等于“酒已代谢”,但酒精代谢受体重、性别、肝功能、饮酒量及种类等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差异极大。有人饮酒后12小时仍超标,甚至超过24小时。
因此,隔夜酒不仅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且因驾驶人常误判自身状态,反而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法律对此类行为不予宽宥,亦无“隔夜免责”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处“饮酒后”指驾驶时体内含有酒精,不论摄入时间。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但<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驾驶场景,包括清晨、午后或隔夜后驾车。
执法机关通过呼气初筛与静脉血检双重程序确认酒精含量。只要血检结果落在该区间,即构成行政违法,将面临记12分、罚款、暂扣驾照等处罚。
法律不采纳“自我感觉清醒”“只喝了一点”“昨晚喝的”等主观辩解。体感清醒不等于生理上酒精已代谢完毕,判断唯一依据是科学检测数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对涉嫌酒驾人员必须依法提取血样送检。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