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上述物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均须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非法经营数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定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将综合审查进货渠道、销售记录、银行流水、通讯信息等证据,以准确核定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
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活动而提供仓储、运输、资金结算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司法机关依法查扣的财物可分为赃物与作案工具两类。赃物主要指因犯罪行为直接获得或涉及的非法财物。
被查获的卷烟、雪茄、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属于典型赃物。无论其来源是否为真品,只要系无证经营所持有,即纳入追缴或没收范围。
违法所得属于赃款范畴。包括通过非法销售烟草所获取的全部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形成的净收益。如果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办案机关可按全部销售收入推定违法所得。
用于接收货款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微信或支付宝余额中与非法经营对应的款项,亦可能被冻结并作为赃款处理。
用于运输、储存香烟的车辆、仓库、包装箱、电子秤等物品,如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可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赃物的最终处置需经法院判决确认。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关财物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不得擅自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