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实际联系的认定标准。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五地之外的地点为管辖连接点,该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无证据证明存在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进一步规范管辖法院选择的合理性。
细化专门管辖的禁止性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的职权划分。将专门法院管辖案件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明确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当事人仅约定管辖地域未约定具体法院,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依据专门管辖、级别管辖规定能确定具体法院的,按协议确定管辖,避免因约定不明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规范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仍需依法认定效力,不再直接认定整个协议全部无效。
扩大责任保险合同管辖范围。最新司法解释新增规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一步完善了协议管辖的适用场景,便利当事人维权。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针对当事人为争夺管辖权,约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法院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该约定无效,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约定管辖,维护诉讼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案件类型不适用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婚姻、收养、继承等)、劳动争议(除因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的财产争议外)等,不适用协议管辖,相关管辖约定无效。
2. 缺乏当事人合意
协议管辖需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合意。若管辖条款由一方单方出具(欠条、承诺书等),或对非合同缔约方的第三人约定管辖,因缺乏合意,协议管辖不成立。
3. 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若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毫无关联(约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4. 违反级别管辖
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中级或高级法院审理,反之亦然。若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约定由高级法院管辖本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简单案件),协议管辖无效。
5. 违反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案件(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必须由特定法院审理,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若协议管辖约定与专属管辖规定冲突,该约定无效。
6. 管辖约定不明确
协议管辖条款需明确具体,能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若约定模糊(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等),导致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无效。
7. 格式条款未合理提示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加粗、加下划线、单独提示等)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