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庭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之前,广大妇女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下,她们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择婚更是无稽之谈。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党和政府虽然特别重视对她们的保护和关怀,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妇女、包括儿童,她们毕竟是社会、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势群体,再加上国家的法律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还不健全,所以,如果我们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尽最大努力地保护她们,她们与男人的平等,在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难实现。因此《婚姻法》规定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就体现了上述对她们的特殊关怀。 说法二: 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说法三: 应重视遏制
周景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家庭暴力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更是有愈演愈烈的势头,据国家有关方面统计显示,在对2.7亿户家庭调查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由此,每年有10余万户家庭在家庭暴力中解体。然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且妇女又是受害程度最深、最严重的一部分。所以,为遏制家庭暴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法律,而且,多次修改和增添了遏制及惩罚家庭暴力现象的内容,号召和鼓励家庭受害者与实施暴力者作斗争。比如;我国的《婚姻法》在50年中已修改三次之多,增添的遏制及惩罚家庭暴力的内容也多达十余处以上,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度。
根据以往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特别是给妇女造成的极大伤害,而很多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却不知、不愿或不敢采取反抗的态度,修改后并正在实施的现行《婚姻法》第五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依法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方法,比如,该章第43条讲:“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又如该章第45条也讲:“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趸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