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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大律师网 2015-01-05    0人已阅读
导读: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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