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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大律师网 2015-01-05    0人已阅读
导读: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美国法院着重审查外国判决是否与法院地公共秩序相抵触。所谓外国判决仅于违反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承认,也不外指外国法院对当事人婚姻身份显然欠缺正当利益,或当事人有规避内国法律之企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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