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某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2006年6月,张某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张某升之父与张某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张某平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