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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业中介服务范围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社会职业中介服务范围 1.中介服务者应按下列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1) 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荐劳动者。 (2) 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介绍职业。 (3) 为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的外来人员介绍

社会职业中介服务范围

1.中介服务者应按下列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1) 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荐劳动者。

(2) 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介绍职业。

(3) 为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的外来人员介绍就业。

(4) 为家庭请保姆、教师及其他家务服务人员。

(5) 为企业富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求职提供服务。

(6) 为在职职工流动提供信息。

(7) 为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介绍职业。

(8) 为医院、家庭介绍陪护人员。

(9) 提供其他与劳务交流活动有关的服务。

2.中介服务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

(2)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和境外人员在穗就业的中介服务。

(3) 超越职业中介活动的业务范围。

(4) 提供或编造虚假招工信息诈骗求职人员钱财及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服务。

(5) 以职业介绍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6)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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