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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律咨询:您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律师解答:

  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

  法律咨询:

  您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律师解答: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监察员。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护监察员行使监察职权时,必须出示劳动保护监察证件并佩带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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