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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将满时女工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高某,女,25岁,系广州市某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1994年12月28日被招入该单位当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三年,至1997年12月28日止。高某1995年6月按规定登记结婚,1997年2月领取生育指标证明,但一直到1

案例:

  高某,女,25岁,系广州市某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1994年12月28日被招入该单位当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三年,至1997年12月28日止。高某1995年6月按规定登记结婚,1997年2月领取生育指标证明,但一直到11月30日才被医院确诊为怀孕,同年12月5日当单位通知其合同期届满不再续订合同时,她才将怀孕的情况告知单位,要求与单位续签合同,但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不同意她的请求,高某因此与单位发生了争议。?

专家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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