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裁减处于“三期”内女工属于违法行为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某市通信技术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转产新产品没有得到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场受到限制,加上内部管理等各种原因,产品严重积压,占用资金过多,效益大幅度下滑,而且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周转和循环。于是,该通

案例:

  某市通信技术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转产新产品没有得到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场受到限制,加上内部管理等各种原因,产品严重积压,占用资金过多,效益大幅度下滑,而且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周转和循环。于是,该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经理以“拥有用工自主权”为由,作出了裁员决定,被裁人员中有怀孕女职工8人,哺乳期女职工2人。唐某是其中之一,于是,争议由此而发,整整折腾了1年时间。问题仍得不到解决。1995年1月,以唐某为代表的10名女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机构经过调查认为,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关门、停产、裁员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但鉴于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已无法生产的实际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向唐某等 10名女职工按1993年12月份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哺乳期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哺乳期满后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发给3个月、5个月、8个月的生活费,标准为工资的60%,以上费用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一次性付给;唐某等10名女职工解除与通信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违法裁减“三期”内女职工的一起集体劳动争议。

(1)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的裁员决定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通信技术开发公司违反该条法规,裁减唐某等10名正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是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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