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法律自留地人事关系触及法律空白“就因为休假期间出了一次国,我就被解聘了。”中国艺术研究院话剧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耀杰为此启动诉讼程序,结果在人事仲裁和一审诉讼中接连败诉。记者获悉,张耀杰近日已经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有关人士认为,此案发生在人事部已被撤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法律人士呼吁建立人事关系法律体系。
休假出国丢饭碗
2006年11月,请了年假和探亲假的张耀杰应邀前往美国农村考察1个月,但他在向所长递假条时没有说明此事。出国期间,院方从张耀杰的爱人口中得知他去了美国。回国第二天,张耀杰就按所长要求写了一封情况说明信。
去年7月,张耀杰意外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理由是他“以休探亲假和年假的名义请假,却不经说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国考察,违反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决定予以解聘。”
张耀杰对此甚为愕然,他认为在和单位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中,只规定了不能擅自出国逾期1个月不归,“我一天都没逾期,可他们不提合同,说人事部有规定,我占了擅自出国这一条就可以把我解聘。”
让张耀杰惶惑的这条规定,出现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规定:受聘人员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我是在请假期间安排个人的合法活动,持因私护照合法出境。按照聘用合同是不能把我解聘的。”张耀杰说他不是单位领导,也不是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却因为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就被解聘了。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