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公司的上班的,上个月我加班了四五十个小时,但现在公司又规定加班不给加班费而是按照1.5倍的方式补休,请问这样合理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做法不合理且为劳动法,应该支付你加班费。你可以先和公司交涉,如交涉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联系电话:021--28565530 卢律师合理...............................判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首先要确定你的工作岗位是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如果是采用计时工资制度,则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是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则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允许以补休作为补偿。也就是说支付加班费与补休的选择取决于加班的时间是什么日期。如果是采用不定时工资制度,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安排补休也是一种方式,可以的。。。。。。。。。。。你好,劳动法规定如果是双休日叫你加班的单位可以给你补休,如果是法定节日叫你加班以及每天应该下班后超时加班的,单位应该发给你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补休作为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不合理,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合理,如果公司原来有规定,过去的加班应按原规定处理公司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应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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