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行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行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实现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一、总体要求

  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和“整治要深化,预案要细化,监管要强化”的要求,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抓住“源头管理、过程监控、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通过“突出一个重点,完善一个体系,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四项工作,做到三个确保”,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行能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

  (一)突出“一个重点”,即突出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

  (二)完善“一个体系”,即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三)落实“两个责任”,即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四项工作”,即加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五)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完成省、市、县三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事故控制目标

  1.力争全市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2.全市各类重大事故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数。

  3.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全市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60人。

  (二)工作目标

  1.继续抓好30个重点产煤(矿)和沿江沿河乡镇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建设,进行总结在全市推广。

  2.抓好全市所有行政村村级义务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3.完成水陆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实施分类管理和监控。

  4.完成水陆交通、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及安全行政许可工作。

  5.完成20处重大隐患挂牌整治工作;完成30处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整治工作;新建700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6.所有超长线和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和正常使用GPS,全市联网,实施动态监控。

  7.建成3条平安大道。

  8.高瓦斯矿井全部安装、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市级联网监控。

  9.落实一线安全监控,做到客船有随船监督员,煤矿有驻矿监督员,区乡道路赶场天有乡镇监管员,高危行业企业有注册安全主任。

  10.完成省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我市自2003年以来,已经连续两年杜绝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次数和死亡总人数也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虽然有所改善,但全市安全生产点多面广,危险因素多,广大一线操作人员和市民安全意识差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特别是乡镇、农村的逢场天、节假日,矿山、化工等中小企业,稍有疏忽,就会酿成重特大事故。对此,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做到知难而进,永不懈怠,持之以恒,坚韧不拔。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前提下,谋求全市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隐患整治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事故隐患“三级管理”,实行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市、区县分别要监控和督办一批事故隐患的整治。市政府将在道路交通、煤矿、消防、水上运输、水库、学校等行业确定50处重大隐患,下达2005年整治任务。各区、县也要自行排查确定下达2005年隐患整治目标。

  各区县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逐步建立起隐患整治经费投入的正常渠道。公共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治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企业的隐患整治经费要纳入安全措施计划费、维简费。隐患整治工作必须做到四落实 (即责任落实、经费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并加强隐患整治过程的督查。组织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组,对隐患整治效果进行评估与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后仍不按时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要追究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于因事故隐患未整治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而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 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三)深化安全整治,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是道路和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三个方面。把深化安全生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证,严把审核关,保证质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检验、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评价结合起来,完善隐患三级管理制度、隐患整治跟踪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加强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监督实现对发证企业的动态管理。

  1.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加强源头管理,按车辆数的5%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站要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报班、“五不出站”、“三品”查验、客车报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客运企业要组织管理人员到所开行线路和站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对全市所有行程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安装的GPS监控系统除企业监控外,交通运管部门要实现全市 联网动态监控。

  加强路面监控。公安交管部门要集中警力上路,强化路面监控。重点加强对321线和其它路段逢场天、节假日超速、超载的整治。针对春运期间、旅游黄金周及季节性交通事故的特点,加强对重点景区道路和主要交通干线危险路段的重点监控。

  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切实落实乡镇船舶管理责任和日均客流量在300人以上客船签单制度。海事部门要严把水上交通安全“三关”:严把船员关,所有船员要培训上岗;严把船舶 检验关,确保船舶的适航性能;严把水情气象关,严格执行汛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减载、封渡、停航等规定。水上建设工程和在建施工项目要切实建立和完善水上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严格驾驶员安全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客运驾驶员违章档案微机联网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客运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凡严重超载的驾驶员,交警除依法进行扣分和经济处罚外,将违法情况抄送当地运管和安监部门,运管部门责令运输企业交回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对1年内违法超载1次的驾驶员,由企业组织学习,1个月后方准上岗;对1年内违法超载2次的驾驶员,由企业组织学习,3个月后方准上岗;对1年内违法超载3次的驾驶员,注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在省内任何客运企业从事相同职业。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取消其从事营运客车驾驶的资格,今后不得再申领从业资格证。

  组织开展客运企业安全评估,落实“融资车”、“挂靠车”的安全责任。经评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客运车辆经营。由运管机构建立对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到市安监、交通、运管部门作检查,并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省上进行处理。

  2.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