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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市水产总公司:你总公司京水产字(1995)40号“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原北京市水产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2)第415号文件批示,于1962年撤销,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

  你总公司京水产字(1995)40号“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原北京市水产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2)第415号文件批示,于1962年撤销,其所属的北京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的全部人、财、物均移交给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按照北京市京政发〔1993〕57号文件的规定,原北京市水产局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发给。鉴于京政发〔1993〕57号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性规章,请你们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反映给农业部,我们也将向农业部反映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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