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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阴天祥塑化制带有限公司被告周明被告沈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锡知初字第5号原告江阴天祥塑化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西横街63号。法定代表人汤明才,天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玉良,江苏无锡天旭律师事务所
民事调解书(2005)锡知初字第5号原告江阴天祥塑化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西横街63号。法定代表人汤明才,天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玉良,江苏无锡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家声,天祥公司资产办公室主任。被告周明,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江阴市西杏新村15幢204室。被告沈建东,男,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江阴市西横街65号。被告金刚,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阴市花园八村7幢401室。被告江阴科强工业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许雪芬,科强公司董事长。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柳芳,江苏无锡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祥公司诉被告周明、沈建东、金刚、科强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3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5年3月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0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唐玉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一、双方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不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周明自愿放弃对江阴法院(2004)澄民二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沈建东自愿放弃对江阴法院(2004)澄民二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金刚自愿放弃对江阴法院(2004)澄民二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四、周明、金刚、沈建东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三人在天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天祥公司职工持股会,并委托天祥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做好协助工作。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唯成代理审判员 林山泉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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