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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70号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坦直镇新坦瓦公路929号310室27号。法定代表人张和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华
民事判决书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70号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坦直镇新坦瓦公路929号310室27号。法定代表人张和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冠生园路227号南楼3楼。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上海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海寅,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此外,原告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等其余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要素,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与其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认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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