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年度内完成承包基数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承包经营者及其助手的奖励工资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第四条 承包经营者的奖励工资,不含本人年度内应得的标准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其奖励工资的数额根据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以及完成承包经营各项指标情况进行分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