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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章 经营者助手的奖励工资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六章 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年度内完成承包基数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承包经营者及其助手的奖励工资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工资收入奖罚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承包经营者的奖励工资,不含本人年度内应得的标准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其奖励工资的数额根据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以及完成承包经营各项指标情况进行分档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内完成承包基数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承包经营者及其助手的奖励工资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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