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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百万买别墅屡不还钱被司法拘留

大律师网 2015-03-09    0人已阅读
导读: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屡次不还钱而被司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屡次不还钱而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例:

  5年前,韩某为购买别墅借款数百万元,久拖不还后被债主告上法庭,最终,双方签署了《民事调解书》。然而,韩某并未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韩某再次信誓旦旦作出承诺,却又再次食言。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位屡屡保证还款的“好好先生”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被羁押4天后,也就是4月22 日,韩某又一次写下保证书:若再失信,将拍卖房屋抵债!法官希望频频失信的韩某这次能真的信守诺言。

  写下欠条买别墅

  2008年初,经熟人介绍,韩某认识了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化名)的汪老板(化名),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别墅。因是熟人介绍,韩某在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仍有280万元余款未付清的情况下,便取得了别墅产权。2008年8月22日,韩某写下一张欠条,言明将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余下280万元。为购买别墅,韩某还向汪老板个人借款170万元,说好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

  然而到了还款日,韩某却没有任何动静。2009年起,福某公司及汪老板多次联系韩某催讨还款,但始终没有结果。直到2010年1、2月份,韩某才分两次归还福某公司共计200万元。余下的80万元和向汪老板本人借的170万元,韩某则以种种理由拖着一直不还。

  签了协议不履行

  因多次追讨借款未果,去年2月福某公司及汪老板分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韩某告上法庭。从朋友到对簿公堂,汪老板还有些不好意思,韩某却毫不在意。法院接连两次安排开庭,韩某均以“母亲病危”作借口称无法出庭。

  好不容易开庭了,韩某又提出自己所欠款项不是购房款,而是劳务费,这劳务费是汪老板需要他提供某些“帮助”。韩某的说法遭到福某公司和汪老板的断然否认。在韩某的恳求下,福某公司和汪老板同意与韩某签订调解协议:韩某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福某公司80万元,归还汪老板170万元。如果逾期还款,韩某须分别赔偿利息损失33.6万元和 44万元。然而,韩某再次失信了。

  执行阶段再耍赖

  今年1月,福某公司及汪老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联系,汪老板同意2月22日韩某一次付清300万元,汪老板表示若韩某再次说话不算数,则必须如数支付利息和罚金。韩某同意并写下了保证书。2月22日下午韩某派人到法院,煞有介事地向法院索取汇付美金的账号。随后,韩某销声匿迹了。

  4月2日,长宁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韩某一处房产。4月18日,执行法官对频频耍赖的韩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看守所里的韩某表示,5月31日前把全部欠款还清,如果再次食言,法院就将查封的房子拍卖付款,并写下新的保证书。4月22日下午,韩某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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