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1995年,李洲在任建行阜阳地区中心支行所属的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和建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公款95.44万余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3.7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李洲在2001年1月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王怀忠向其索贿200万元的线索,使王怀忠受贿案有了重大突破。鉴于李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主动提供线索构成重大立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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