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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获刑12年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陕西)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一案,经榆林市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高小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检察机关查明,高小明在担任神木县委常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先后13次收受13家
(陕西)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一案,经榆林市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高小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检察机关查明,高小明在担任神木县委常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先后13次收受13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总额达241万元。收受上

  (陕西)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一案,经榆林市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高小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检察机关查明,高小明在担任神木县委常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先后13次收受13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总额达241万元。收受上述巨额贿赂款后,高小明又利用其主管交通、国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了解,该案在法院公开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小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罪行深表悔恨。后此案经榆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高小明受贿24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高小明能当庭真诚悔过、认罪,并有坦白罪行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加之高小明有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适当对高小明从轻判处,判处高小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法院判处高小明受贿所得241万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高小明表示服判不上诉。(来源: 西安晚报 )

  来源: 新华网

  中国法院网讯 原北京理工大学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郭玉生,通过隐瞒不报、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多种方式私自截留食堂收入5.8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玉生有期徒刑7年。

  北京理工大学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各卖饭窗口除设有打卡机外,还配备有1号、2号两台现金收款机。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郭玉生利用其担任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不报、故意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私自截留食堂现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8 779.18元。其中,截留1号收款机现金收入人民币24 506.1元,截留2号收款机现金收入人民币9709.75元,伪造报表侵吞公款人民币24 563.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玉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8 779.1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证人提供的帐本、营业收入综合支出表以及一卡通回收明细表右上角记录的数额所计算出的教工食堂应得现金收入与郭玉生实际上交金额之间存在巨大差额的情况,足以说明教工食堂现金收入被侵吞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于教工食堂的现金收入是否是由被告人郭玉生侵吞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郭玉生在侦查机关初期的供述中明确承认其知道一卡通明细表右上角的数字代表的是1号收款机的现金收入,而且证人在向其交接现金时,经其核对,发现证人上交的现金数额与一卡通明细表右上角的数字并无差异,这一供述内容亦与证人证言相吻合,可以证明证人已将所收取现金如数上交给郭玉生,郭玉生是在亲自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从证人处接受的现金,郭玉生对教工食堂的应得现金数额是明知的,而现金最后是由被告人郭玉生上交财务,因此教工食堂应得现金收入与实际上交财务金额之间差额的出现,不可能是被告人郭玉生工作上的疏漏所致,而只能是被告人郭玉生有意而为之,在向财务上交现金的过程中将上述差额款项据为己有。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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