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1999年间,为感谢宋光正的帮忙,与税务局有经济往来的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吕某指使下属单位为宋光正装修了一套住房,装修价值近10万元。去年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宋光正有期徒刑5年。 谁知,正在监狱服刑的宋光正又被查出有漏罪的行为。检察院指控:1999年5月31日,宋光正和自己的属下原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行政科科长孙珂,私自将该局下属单位北京市宣武区税务咨询事务所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挪至以孙珂的母亲名义开办的公司中进行经营活动,直至同年10月25日孙珂将该公款全部归还。公诉机关认为,宋光正、孙珂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处罚。 据介绍,宋光正的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况之一。《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