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成都某银行分理处主任徐祖毅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对扣押的物品及赃款54万余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徐祖毅原是成都某银行分理处主任。任职期间,他为了帮助广州鑫华公司的任某在深圳发展银行福华支行获取贷款,2005年8月,他找人伪刻了本银行的3枚印章,并伪造了《转授权书》《借款保函》,加盖了伪刻印章,提供给了深圳发展银行福华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