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浴场告知不够 会员优惠缩水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二十年前,每个家庭基本无独立卫浴设备,一到冬天,大家纷纷会去澡堂洗澡。十年前,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大部分家庭都拥有了独立卫浴设备,冬天可以在家洗澡,澡堂渐渐退出了人们的视线。近几年,改良版的澡堂――大浴
消费者朱小姐与朋友喜欢大浴场的休闲娱乐活动,经常在浴场消费,故她在某大浴场购买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会员卡,享受洗浴打折等优惠。在短短二个月内,会员卡金额就消费得差不多了。在她准备为会员卡充值时,服务人员告知会员卡不能充值,只能重新购买新的会员卡,朱小姐也没当回事,准备买一张新会员卡。此时,服务人员告知她会员卡同时可以享受其他的优惠,即每次消费满300元送浴券一张。朱小姐从来不知有此项优惠,一听犯傻了,算一算自己二个月内用会员卡共消费了7-8次,每次消费金额均超过了300元,却从未享受过该优惠。这样的会员卡优惠享受不就打折扣了。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优惠,她与大浴场交涉却未果,遂向消保委投诉。 卢湾区消保委收到投诉后,即与双方联系沟通。消费者表示浴场从未在显著位置向客人提示过会员卡可享受的所有优惠,而服务人员也从未向客人告知过此情况,造成其未能充分享受会员卡带给她的优惠,责任完全在浴场方,要求浴场根据优惠条件给予补偿。浴场方面辩解称,他们在门口大堂经理桌面上是有提示板的,是消费者自己未看到,且优惠应是在每次消费后当场兑现,现在情况属“过期作废”。但他们也承认提示板字迹较小,不是很明显。 卢湾区消保委向浴场明确指出他们理应承担的责任。首先,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浴场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浴场应主动兑现会员卡优惠。最后,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浴场应就此事补偿消费者未能享受的优惠。 最终,浴场与消费者沟通后给予补偿10张浴券,消费者接受。 卢湾区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就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情况提出询问,了解清楚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后再消费。而经营者应当主动明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主动兑现。即使消费者当时未要求兑现承诺,经营者也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主动提醒消费者。绝不能因为消费者的“不知”或一时疏忽就存侥幸心理,逃避兑现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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