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它又可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需要交纳的资金,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x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5%,国际市场上一般在3%—8%之间。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持仓盈亏,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会发生增减。持仓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持仓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当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持仓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面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例;否则,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则于下一交易日对其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补充的保证金就叫追加保证金。
(2)按收取与交纳对象划分
可分为会员保证金与客户保证金。对于一般客户来讲,必须通过期货公司才能进行期货交易,因此交易所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会员保证金是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担保会员以及其客户对买卖合约的履行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客户保证金是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客户担保合约的履行。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一般应高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以确保期货市场的低风险运行。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国外很多专家学者对此给予了特别关注,进行了多方面研究,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保证金制度对市场运行效果的影响、影响保证金设计的主要因素及如何确定合适的保证金水平。
1.保证金制度对于市场运行效果的影响
根据Hartzmark(1986)、Fishe和Goldberg(1986)、Ma、Kao和Frohich(1993)以及Hardouvelis、Kim(1995)的研究,他们发现保证金水平与持仓量、交易量之间成反比,与价格波动之间具有不确定的相关性。这一实证研究表明,保证金能够决定交易的活跃程度,与价格的波动性却没有直接的系统关系。Black(1976)和Anderson(1981)认为,交易成本与保证金没有关系,而Tesler(1981)、Flgewski(1984)、Hartzmark(1986)和Hardouvelis(1990)则认为保证金能够对交易者的市场成本造成影响,Hartzmark(1986)还认为,保证金制度能够影响期货市场中保值者与投机者的构成。
2.保证金制度的决定因素
Fishe在1990年时通过检验1972年至1988年CBOT的10种期货商品数据后发现,平均持仓量、高低价差变动的标准差及平均结算价是影响保证金水平的因素。实证结果还表明,合约价值的波动率是决定新保证金水平的重要因素。Acker和Hunter(1990)建议,交易所在制定保证金水平时,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现货市场近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以及其他有竞争性的交易所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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