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2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关联法规:
第二章 行政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指导和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指定发布招标投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在宁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项目管理权限以及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有关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