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国的“治愈或存活机会丧

大律师网 2016-12-30    0人已阅读
导读:【生存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我国的“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损害赔偿问题现状 通常,在判断一个问题是不是真正的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时,我们要衡量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司法实践有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是否有新的案件出现2.

【生存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我国的“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损害赔偿问题现状

通常,在判断一个问题是不是真正的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时,我们要衡量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司法实践有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是否有新的案件出现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学说有没有对此类新案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3.关于该问题外国法上的制度和学说有无论及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能否扩张适用需否变革如何变革

在我国讨论“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损害赔偿问题,同样需要以上述的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学说考察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人身损害相关法律制度中都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层面确立机会丧失理论,在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下,当事人无法以“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为由起诉。与“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有关的纠纷,案由一般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通常做法是以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为由,考虑到因果关系不成立,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医疗机构向患者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然而,这样的判决使医患双方都难以诚服。医方认为自己并未侵犯患者的人身权,而患者一方则认为自己的损害是由医方造成的。

另一方面,现行侵权法体系中并没有机会丧失理论适用的空间。第一,我国目前的民事权利体系尚未将“治愈或存活机会”利益纳入视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规定都比较概括,对于能否将患者的“治愈或存活机会”作为一项单独的人身权给予保护问题并没有规定。第二,我国目前侵权法上认可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通说认为,直接损失是指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失是虽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160]可见,间接损害以必然性为条件,那么,“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能否认定为损害则不无疑问。第三,在因果关系上,我国侵权法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为通说,尽管由学者提倡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理论,问题在于,纵然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治愈后存活机会丧失”案件中也仍存有障碍。第四,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立法尚未规定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司法判例来形成成熟的“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也几乎不可能形成比较妥当的解决对策。

三、我国民法典草案及建议稿考察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没有相应的解决对策,那么,在官方民法典草案及学者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里是否有相应的解决对策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198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一千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或健康,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显着恶化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等费用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里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规定都比较概括,没有对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损害赔偿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

社科院《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本法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为限。”其后所附的理由认为,对于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为限,主要是考虑到: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法律对有关的侵权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的方式等都做出了较细密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时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很大的弹性,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法律一般不予以救济,一般的精神损害也只能得到象征性的赔偿,而对严重的精神损害则应给予与损害严重程度相当的较高数额的赔偿,对此本法已经区别不同情形设有专门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概括性的法律规定能给权利的保护以更具弹性的空间,但是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将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避免许多障碍。

《民法通则》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规定,它包含在第106条第2款规定之中。侵权责任法的官方草案和学者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就因果关系问题作出了明确。例如人大常委会讨论稿第5条两款都对因果关系作出了规定,同时对特殊情况下因果关系的推定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特别强调应当如何来认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应该证明到什么程度。第5条规定:“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部存在,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视为存在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建议稿第1548条规定:“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第1549条规定:“因果关系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负有作为义务而懈怠此义务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负有此作为义务及加害人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损害的盖然性。”第1550条规定:“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从官方民法典草案及学者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中,我们并不能解读到其中有对“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损害赔偿问题的直接规定或者间接规定,因此问题势必将继续残留和游离于民法的保护之外,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符合损害填补的现代侵权法精神。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