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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干线快递服务部与北京全球新干线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东民初字第08703号原告北京新干线快递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xxx楼地下室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被告北京全球新干线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东民初字第08703号

  原告北京新干线快递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xxx楼地下室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北京全球新干线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泡子河东巷54号25室。

  法定代表人黄x,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全球新干线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隰县黄土镇古县村12号。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于2004年12月28日取得“新干线”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474326号,该注册商标由“新干线”三个中文汉字与NRES四个字母组合而成。2006年12月5日,原告授权被告在核准公司名称时使用“新干线”名称、标识、商标。被告成立后,在其快递信封和运单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共计印制、使用信封、运单4万余份。现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同意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全球新干线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新干线快递服务部所有的新干线注册商标。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一百八十七元(已交纳),被告负担一百八十八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裴桂华

  审 判 员  樊静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亓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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