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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计算护理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文/王现辉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一、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  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是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注明的,如果医院

  文/王现辉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一、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

  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是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注明的,如果医院没有注明需要护理,则由法院酌情考虑。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处理确需护理的,法院可以各取所长伤残鉴定部门对是否需要护理有护理时间进行鉴定,以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二、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一般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上注明,或者由专业机构给予建议或明示。在专业机构没有给予明确的建议,诊断证明或病历上也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护理期限应当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结合一般的医疗常识来确定。石家庄市的司法实践,是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进行“三期”鉴定,也就是由鉴定机构给出明确的关于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根据该鉴定结论,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以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法院一般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但是如果受害人受伤轻微,不能构成伤残,对于护理期没有鉴定的,一般是参照医院的建议,或者是结合病历由法院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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