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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民警王某酒驾撞人致死逃逸案开庭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当庭承认肇事逃逸和伪造车祸现场事实,其辩护律师出示受害者父母签下的“同意从轻处罚”协议昨天(9月21日)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光明新区公明交警中队原民警王某酒后驾车撞人致死逃逸案,在宝安区人

  当庭承认肇事逃逸和伪造车祸现场事实,其辩护律师出示受害者父母签下的“同意从轻处罚”协议

  昨天(9月21日)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光明新区公明交警中队原民警王某酒后驾车撞人致死逃逸案,在宝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在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方列举大量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系酒后驾车,且撞人致死逃逸,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被告律师则称,王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法庭上,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判决。

  检方起诉:

  2010年1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BC9188的宝马车(无后车牌),前往宝安区民治街道锦绣江南住所。当王某行驶到龙华街道八一路段时,撞倒当时行经该路段的被害人邹某。作为交警的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当时,目击群众拨打求救电话,但被害人因为-骨损伤严重,医治无效于2010年1月5日死亡。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经过调查,于2010年1月13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检方认为,王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如实公布,依法判处。

  王某对肇事逃逸事实无异议

  经过9个月的调查取证,王某昨天被公诉方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上午9时许,王某的代理律师檀某专程从安徽来到深圳为其辩护,之后王某的家属和朋友30多人也陆续到法院等待开庭。

  上午9时45分,王某在一名法警的押解下被带进法庭接受审判。王某的亲属见到王某显得有些激动,想上前与其说话但被法警阻止。

  上午9时50分,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接受了检方的公诉。

  对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和罪名,王某当庭表示无异议。

  口供中称喝了酒但没醉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方宣读了王某在接受公安讯问时的口供笔录。在口供中,王某称,今年1月2日晚,他在公明某酒店参加完同事的婚礼,席间喝了不少洋酒和红酒,之后又和一家汽车维修厂的朋友等多人到酒吧去喝酒。“我没有等上酒,就驾车自行离开酒吧回民治街道的家里。是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王某在口供中说。

  王某在口供中称,他参加婚礼前因感冒吃了药,回来的路上由于下大雨,再加上自己昏昏沉沉,行驶到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时,听到车外一声响,当时他以为是撞到路边的什么物体了,感觉没有什么大碍,也就没有停车查看,然后就径直把车开回家了。

  记者留意到,王某在交待他从公明回家的路上都走了哪几条路时回忆得都很具体,哪个路口有红绿灯都讲得清清楚楚。但在交代撞人和逃逸的细节时,他说自己因喝酒和药物催眠的作用什么都记不得了。

  王某交代说,他是第二天才知道自己的车出事的。他说,第二天醒酒后,看到他的宝马车右后视镜被撞掉了,灯线还连着,前挡风玻璃右侧有一个巴掌大的裂缝。之后,王某给“东森”(音)汽车维修厂的阿坤打了电话,让他把车开走维修。王某交代说,他是1月13日才知道龙华八一路发生了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那天,宝安交警大队的民警给他爸爸打电话称,要协助调查一起交通事故。“因为登记的车主是我爸爸,实际使用是我,所以警方首先通知的是我爸爸,我爸爸又通知的我。”王某解释说。

  王某还交代说,在前往宝安交警大队时,他让维修人员将撞坏的右后视镜给他,他行驶到南光高速公路一偏僻处,把这个坏的右后视镜扔到了草丛里。“因为单位缺人手,中队领导不让我去宝安交警大队,后来是宝安交警大队去了人,才把我带走协助调查的。”王某说。

  王某在口供里反复称,当晚参加同事的婚礼只喝了3小杯酒,并没有醉,撞人致死是因为车辆老化,加上当晚下雨没有看清。对此,公诉方称,王某当晚所驾的宝马车,无论是制动系统、转向和灯光系统都很正常,王某说的车辆老化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无稽之谈。

  承认肇事后伪造车祸现场

  公诉方称,王某驾宝马肇事逃逸后,并没有告诉家人和单位领导,1月3、4日上班是坐出租车上班的。1月5日,公明街道北环路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王某认为这是制造假现场绝佳的好机会。于是,他让汽车维修厂的朋友把他的肇事宝马车开到现场,然后再让公明交警中队一名姓曾的协管员开着这辆肇事宝马车制造了与这起车祸相关的假象。然后,姓曾的协管员给王某电话,让他到现场进行勘测。事故现场勘察完后,姓曾的协管员又把车开到公明“东森”(音)维修厂。

  法庭上,王某对自己制造假车祸的事实也供认不讳。

  昨日的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一个半小时,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庭上自述

  王某希望受害人父母原谅过错

  在法庭自述阶段,王某没有过多辩解自己的肇事行为,而是多次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一个幸福家庭痛苦感到自责。他在为自己辩护的过程中,对受害人家属连说几遍对不起,希望死者邹伟贤的父母能够原谅他的过错。

  王某说:“由于我的过错,让受害人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也使他年迈的父母失去儿子。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我内心的愧疚,在看守所的这段日子,每天都在受到良心的谴责,我知道我们家里对受害人家属的补偿是微不足道的,也无法挽回一条年轻的生命,更无法抚慰受害人家属内心的巨大伤痛。我愿意今后通过自己的劳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补偿,我想对受害人家属还有我的家人说一声对不起,因为我的过错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不安。喝酒害人害己,我现在郑重告诉广大驾驶人,千万不能酒后驾车,不要以身试法。”

  “最后,我希望受害人家属能够慢慢地原谅我,也希望司法机关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今后我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王某说。

  庭辩焦点

  有自首情节?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由于王某对肇事逃逸和伪造车祸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其有没有自首情节成为昨日庭辩的主要焦点。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王某的代理律师称,王某是在接到宝安交警大队的通知要求其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并没有确定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尚未接到讯问的情况下如实向警方交代了案情,应该算作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处罚。此外,事发时正在下雨,王某又连续加班比较疲劳,再加上道路不平坦,酒后驾车判断力出现错误,这不能算作是故意肇事。另外,王某的家人事发后对被害人给予了民事赔偿,请法庭考虑对王某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王某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王某家人与邹某父母签订的谅解协议书,协议上说,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邹某父母同意从轻处罚王某。

  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自首情节不成立,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报案,二是如实供述。但根据公安机关对王某的抓获经过以及王某的供述,均证实是公安机关通过公众举报,确认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之后,主动传唤王某,但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之后表示自己不能配合,最后是公安机关主动到王某单位将其带回审查的。

  公诉方认为,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王某是被动到案而不是主动投案,辩护人所说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只能认定王某有坦白情节而不是自首情节。

  公诉方认为,王某身为政府公职人员,并且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后,肇事逃逸,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不适用从轻处罚,应从重处罚。

  庭外反响

  受害人家属:“我相信法律会主持公道的”

  昨天,远在安徽蚌埠的邹某和彭国丽老人得知王某肇事逃逸一案开庭后,显得十分激动。在电话里,邹某老人告诉记者,自从孩子出事后,他和妻子整天以泪洗面,孩子的音容笑貌时常在眼前出现。邹某称,尤其是妻子,孩子出事后精神一天比一天差,有时候精神恍惚不定,梦里常常呼唤着孩子的名字。“我好好的一个儿子就这样说没就没了,搁谁身上也受不了啊。”邹某老人声音沙哑地说。

  对于王某辩护律师出示的邹某与王某家人签订的协议中有“同意从轻处罚王某”的内容。邹某承认,当初他和王某家人确实签订过这份协议,同意法庭从轻处罚王某。他说,当时有很多人劝他:“既然孩子已经死了,也不能复活了,就手下留情吧,赔点钱就行了。”他禁不住劝就签了协议。

  “我只要我的孩子,给多少钱也买不回来我儿子的命,我现在都快疯了,我把儿子养这么大不容易。我相信法律会主持公道的。”彭国丽哭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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