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京沈高速公路上,一名因“内急”要下车的乘客,忽然动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结果酿成翻车惨剧。在这场意外中,同为乘客的一名年轻母亲不幸身亡。但后来人们发现,肇事的乘客竟是一名精神病人,且毫无赔偿能力……
在丈夫眼里,妻子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赴北京公出,却成了绝命之旅。事隔两年后的今年6月7日,当死者张女士的丈夫从市法院拿到事故赔偿的判决书时,他仍然觉得这一切还恍惚若梦———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破裂,11岁的孩子也永远失去了母亲;而“导演”这一切的竟然是一名精神病人……
乘客想“方便”抢方向盘酿惨剧
2004年3月15日,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简称客运公司)的一辆金龙大客车,载着44名乘客从北京出发开往沈阳。当车辆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37公里处时,所有乘客猛然惊呆——大客车一下冲断护栏翻入道边的深沟中。这场瞬间发生的惨剧,造成3名乘客当场死亡,41人受伤。这3名死者中,就包括年仅30多岁的女乘客张某——她被挤压在扭曲严重的大客车里,当场死亡。
然而,事故发生后,当公安部门在调查肇事原因时,才发现这场事故竟有着罕见的诱因。原来,事发当日中午12时30分,这辆大客车从北京准时发车。约50分钟后,车内一名男乘客走到司机身边声称要下车大便,要求停车。司机告诉对方,高速公路不准停车,得等开到前方的香河服务区才能停。
“用不了15分钟就能到,先回到自己的座位上等一下。”司机解释完后,客车仍保持100公里的时速继续前进。可是,没过三五分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名乘客突然上前抓住司机驾驶的方向盘向右打轮。在抢夺方向盘的瞬间,失控的大客车向右侧滑行并冲断10余米高速护栏,滑翻入道边深沟,酿成惨剧。
根据调查,北京警方迅速锁定拽方向盘的乘客董某。董某在这起车祸中也成了伤者。同时针对车祸,事故原因有了定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总队出具报告:本次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董某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人。
谁该为意外死亡负责?
乘客董某为什么要抢方向盘?车祸给多少家庭带来了突如其来的打击?!死者张女士的儿子事后总问爸爸:“妈妈哪去了,怎么还不回来?”张女士的母亲一直在哭诉:“女儿,你不该这么早走啊!”“冤有头,债有主,乘客董某该为妻子的死亡负责。”当张女士的丈夫满怀悲痛,和车祸中其他受害人及家属找董某讨说法时,不可思议的事情再次呈现。
核心提示 京沈高速公路上,一名因内急要下车的乘客,忽然动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结果酿成翻车惨剧。在这场意外中,同为乘客的一名年轻母亲不幸身亡。但后来人们发现,肇事的乘客竟是一名精神病人,且毫无赔偿能力 在丈夫眼里,妻子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赴北京公出,却成了根据公安部门的报告,董某虽然为此次事故责任人,但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董某进行医学诊断确定:乘客董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动机是病理性的,对此丧失辨认能力。
竟然是一个精神病人肇事!死者张女士的丈夫获悉这一消息后根本无法接受,觉得这从头到尾简直就是场荒诞电影———董某是精神病人,意味他对亲手“导演”的这场惨剧将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且董某身为农民,家庭困难,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也就无法进行民事赔偿。那么,谁来为妻子的死进行赔偿,以告慰其在天之灵?
“这事一定要有个说法”———冷静下来后,张女士的丈夫及亲属认为,张女士自乘上此客车时起,就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关系。依据合同,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某安全送到沈阳。而客运公司未能完成义务,且发生张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张女士家属将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7万元。
客运公司提出4万限额赔偿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乘坐被告经营的长途客车,双方已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将旅客安全送达至目的地。因意外事故,原告途中死亡,被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其应对其违约行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上,作为这起车祸中同样是受害者的客运公司,不仅公司的豪华大客车报废、司机受伤,如今还要替肇事的精神病人承担乘客的伤亡赔偿,他们也有许多委屈。
客运公司认为,既然乘客选择了合同违约之诉,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灭、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而在铁道部颁布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同时,交通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不超过4万元。
基于以上,客运公司认为赔偿应参照行业规定——按最高限额4万元赔偿。张女士家属提出50万元的索赔要求,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核心提示 京沈高速公路上,一名因内急要下车的乘客,忽然动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结果酿成翻车惨剧。在这场意外中,同为乘客的一名年轻母亲不幸身亡。但后来人们发现,肇事的乘客竟是一名精神病人,且毫无赔偿能力 在丈夫眼里,妻子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赴北京公出,却成了判决:客运公司赔偿近17万
那么,张女士到底该获得多少赔偿呢?赔偿又该依据什么样的法律?
法院认为:被告客运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第21条的规定,因该条例的实施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而该事故发生在2004年3月15日,所以该条例不具有溯及力,故被告的该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没有主观故意,且该起事故系意外,但乘客张女士最终死亡的后果,使其丧失了生命权。其生命权受到侵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赔偿范围及数据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为宜。
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张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17万余元。因原告选择了客运合同赔偿,故原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客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客运合同违约纠纷,《道路运输条例》为特别规定有溯及力,应当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按4万元标准限额赔偿。市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损失并无不妥。但在误工费、交通费认定上有误,多计算了5000元。今年6月7日,市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近17万元。
审判长细说裁判理由
访谈对象简介:王卉,女,1965年10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历。现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说法一:受害者有两种救济渠道
记者:本案的直接肇事者是精神病人董某,为什么死者家属选择客运公司当被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该告谁?
王卉:对于旅客在运输途中受到伤亡的,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是,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死者张女士家属依据《合同法》起诉,实施救济并无不妥。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的死亡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也非张女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不仅适用于持票乘客,也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惠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如果是无票或者未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乘客,发生伤亡,因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 京沈高速公路上,一名因内急要下车的乘客,忽然动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结果酿成翻车惨剧。在这场意外中,同为乘客的一名年轻母亲不幸身亡。但后来人们发现,肇事的乘客竟是一名精神病人,且毫无赔偿能力 在丈夫眼里,妻子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赴北京公出,却成了当然,张女士的亲属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119条规定直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精神病人董某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讼。张女士的亲属其实有两种选择诉讼途径。
说法二:违约之诉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我注意到,判决书里有这样一句话:因该案原告选择了客运合同赔偿,故原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合同违约之诉为什么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王卉:有不少当事人不管什么诉讼理由都提精神损害赔偿。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要求损害赔偿时有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以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