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
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 五、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2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