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1号文件要求,取消我省原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改为设立房屋产权登记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已另行发文)。鉴于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经研究,决定制定我省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收取。除此项收费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二、房屋产权登记费分为住房与非住房,暂按房屋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中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1.5‰,非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2.5‰。房屋产权登记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 三。上述暂定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下达新收费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0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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