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动迁单位)对拆除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拆迁户),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拆迁人在取得补偿半年内购买房屋的,其购房价值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视同实物补偿,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价值部分视同购买房屋,应按规定征收税费。 三、被拆迁人购买现房的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交易所核发的产权移转过户单后,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被拆迁人购买期房的,必须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现房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办理交易过户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提供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房屋注销权属通知书、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证明书、购房发票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证件;被拆迁人购买私房的必须提供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房屋注销权属通知书、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等证件。 五、允许被拆迁人用购买的房屋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允许设立房屋抵押;购买期房的允许设立购房权利抵押,但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应变更为房屋抵押,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同时办理抵押关系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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