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的媒体报道中有了这样一则新闻:“李克强总理痛斥要求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奇葩事件。”老曹这两天也收到了一张这样类似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老曹完成一张证明“还健在”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原来,老曹是在江西插队落户的知青,在江西退休之后,老曹才将户籍迁回上海并在上海居住。因此,老曹成了居住上海但在江西领取养老金的“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那么这张证明自己“还活着”的文书是否必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办理起来是不是麻烦?很多像老曹这样的养老退休人员都有着疑惑,笔者借本文为读者做个简单分析。
一、异地验证有章可循,以“行政比例原则”为基础
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对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这是异地社保待遇资格验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在该文件中指出:……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2)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在异地验证这项工作中,应当贯彻“行政比例原则”,该文件即体现出了这一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2004年的这个文件中指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这也就意味着所有异地认证,均可就近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不用大费周折。
二、异地验证日趋简便,以“社保互联网+”理念服务群众。
众所周知,当今人们的生活早已经进入了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把整个地球连成了一个地球村。对此,人社部门也在近些年陆续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操作文件。例如,2011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号)和《关于做好异地退管系统入网准备工作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1〕10号),2012年人社部又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
在这些文件中明确了:“……协助认证工作应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受理和办理。开展网上认证的地区,街道一级办理业务后,应将留存表单转送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网上反馈和工作量统计……”
从2011年开始,全国相当一部分省市已经实施了离退休人员社保资格联网验证工程,只要就近在社保中心将养老人员资料录入联网系统中,其社保资格认证表就不需要再邮寄进行数据沟通。这项由国家人社部对异地验证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共享管理的工程,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传统的信函邮寄信息沟通方式的迟滞,既提高了“异地验证”的工作效率,也是“社保互联网+”的时代理念在实践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异地养老人员的验证操作也日趋简便。
三、异地验证可人性化操作,以“助民便民”为首要原则。
异地验证手续以“助民便民”为原则,对于大多数采取“网上认证”的养老人员来说,在具体操作上一般可以了解以下两点:
(1)带好“一表一证”即可。只需本人携带《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无须前往派出所等公安部门进行鉴证,直接至就近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任何一个上述网店均可办理;
(2)特殊情况可申请上门服务。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老人行走不便、卧病在床等情况),养老人员本人无法亲自前往验证的,可以委托家属至就近经办窗口说明情况,预约进行上门验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