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铜川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铜川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8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劳动保障、公安、建设、税务和工商等部门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工作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农民工,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和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定期开展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
(一)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全市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全市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托政府驻外办事处、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加强我市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市劳务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并积极做好维护我市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 的工作模式,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特色,促进培训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突出抓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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