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法理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诠释:某劳务公司所称与江峰采取医疗包干,通州市均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实情,不能成为劳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对于江峰个人应承担的“医保”基金部分,因劳务公司的不作为,致使被上诉方江峰亲属本应能在医疗保险部门报支的部分医疗费不能报支。同时,法院认为,南通某劳务公司因未为职工办理“医保”,却要求在赔偿额中抵扣该职工自缴部分款项的请求,亦属该公司不作为所致,要求该法院判决中抵扣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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