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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包干,不能规避企业法律义务

大律师网 2015-09-22    0人已阅读
导读:“医保”包含在“社保”之中,企业以内部文件形式规定医疗费包干,这种做法并不合法。近日,南通审结了首起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医保赔偿”纠纷案。医疗保险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给职工办医疗
突患重病,身后留下巨额医疗费  1998年,江明夫妇的儿子江峰被江苏省某银行通州支行聘为编外职工,担任出纳工作。2002年6月28日,通州支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与通州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务公司向通州支行派遣劳务输出人员,由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期限1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江峰在该批劳务工之列。

  南通中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法理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诠释:某劳务公司所称与江峰采取医疗包干,通州市均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实情,不能成为劳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对于江峰个人应承担的“医保”基金部分,因劳务公司的不作为,致使被上诉方江峰亲属本应能在医疗保险部门报支的部分医疗费不能报支。同时,法院认为,南通某劳务公司因未为职工办理“医保”,却要求在赔偿额中抵扣该职工自缴部分款项的请求,亦属该公司不作为所致,要求该法院判决中抵扣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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