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

大律师网 2016-04-27    0人已阅读
导读:(一) 向指定行或保兑行交单  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保兑责任,起始于保兑行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自这一时间节点,保兑行就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相符单据的责任。  按照UCP600第...(一) 向
  (一) 向指定行或保兑行交单  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保兑责任,起始于保兑行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自这一时间节点,保兑行就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相符单据的责任。  按照UCP600第...

  (一) 向指定行或保兑行交单

  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保兑责任,起始于保兑行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自这一时间节点,保兑行就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相符单据的责任。

  按照UCP600第八条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所谓指定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行(Nom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w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or any bank in the case of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之一,便是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的银行或保兑行,如交单人将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其他银行,则无权要求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

  (二) 交单构成相符交单

  如同开证行履行承付责任的前提一样,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也是交单构成相符交单。构成相符交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要求;二是规定的单据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及效期内提交至指定行或开证行。按照UCP600第十四条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这赋予了各行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与义务。然而,面对同一单据,由于把握审单标准的不同、知识经验的差异、现实利益的考虑等因素的影响,指定行、保兑行及开证行的审单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此时,以哪一审单结果作为确定保兑行是否履行保兑责任的根据呢在保兑行认定交单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保兑行应履行保兑责任;在保兑行认为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而利益相关方认为交单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交单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应交保兑行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或交由仲裁或司法予以裁决。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当保障保兑行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在保兑行独立审核单据前,不能强迫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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