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处置变现的多少,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保福利的兑现,同时涉及到企业所欠税款及其他债权的分配兑现。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两级法院统一规范破产财产的处置,对土地使用权、房产及主要机器设备,一律采用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得协议转让,杜绝了暗箱操作。
由于历史原因,破产企业过去向金融系统的贷款,均是以土地、房产及主要机器设备作抵押,但相当部分未办理抵押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导致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两级法院在审理中,为确保金融债权,化解金融风险,一般不轻易认定抵押无效,而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或审批手续,防止了金融债权因破产而荒废。
严审申请:不容逃债
两级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促进有望企业重获生机。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买断、整件出售等形式,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收购单位,或整体出售,或重新组建新公司,让其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如泸州中院审理的泸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申请的企业破产一案,破产清算中,中院积极协助政府牵线搭桥,泸州市民营企业大农食品公司以919.48万元收购了该企业,不仅接收安置了182名工人,还解决了几十个残疾工人就业。目前该企业产品已成为泸州市食品行业的纳税大户,取得了“破产”与“发展”双赢的社会效果。
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真审查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对隐匿、转移财产而逃债,或借破产申请损害债权人商业信誉,损害公平竞争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驳回其申请。5年来共依法驳回以申请破产为由,行非法逃债之实的企业破产案件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