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

大律师网 2016-08-27    0人已阅读
导读:康临芳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未作规定,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
康临芳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未作规定,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予更 诉讼法中的撤诉来加以讨论。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已影响了相关人的利益,所以对于撤回行为要有一定的监督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将申报债权,这个时候申请人的撤回申请行为就不单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申请人自身的利益,同时涉及到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因申请人的撤回行为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在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又撤回申请的情况下,要通知各债权人,这涉及到各债权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通过什么方式同意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该问题涉及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而,由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更为妥当。

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其撤回申请行为并不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意愿,但其本身享有撤回权,如果某个债权人撤回申请,而另一债权人也重新提起破产申请的话,那么整个破产程序将处于混乱的情况。因而,可以考虑在某个债权人拟撤回破产申请时,应负有告知义务,该债权人应给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承受债权人申请人的权利。这样,从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上能够处于连接状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在立法上予以考虑。

二、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

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应从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中来分析认定。《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第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案件中,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以后,人民法院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予以立案,由此开始破产程序,而立案也只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不注定债务人破产的命运,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要依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定,如果法院一旦作了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那么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了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宜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就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同时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分配为目的,不能以任何方式退回到破产宣告前的状态,而只能按清算程序进行下去。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如前所述,破产宣告前有破产案件的受理前和受理后两个阶段,在破产案件未立案之前,申请人当然有权撤回其破产申请,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必对其撤回进行审查;而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申请人对破产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撤回进行审查。 康临芳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未作规定,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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