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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适用范围

大律师网 2016-08-29    0人已阅读
导读:2002年4月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
2002年4月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 2002年4月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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